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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基本原则:
(一)按需选派,学用一致;
(二)长远规划,有序实施;
(三)突出重点,择优培训;
(四)经费支持,效益共享。
第二章 进修培训类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主要分为两类:
(一)学历、学位进修培训
一般为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方式为定向或非定向培养。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
1.国内外访学研修和志愿服务(含博士后研究、对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
2.岗前培训;
3.短期研修班;
4.核心课程进修(含精品在线开放与视频公开课程、网络课程、核心课程、优质课程等);
5.实践性知识培训(含工程实践训练);
6.管理岗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章 进修培训计划安排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需按计划有序实施。
(一)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选定重点培养对象制定培训计划并报送年度进修培训计划,每年12月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人力资源处汇总。
(二)申请者本人原则上在每年6月和12月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学校规定的申请条件、结合本单位制定的教职工进修培训的年度计划和教学科研情况,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人力资源处汇总报批。
第四条 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实际需要,审核各单位培训计划并反馈给各单位。
第五条 为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原则上各单位当年离岗参加六个月以上进修培训的教职工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在岗人数的5%。
第四章 进修培训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德高尚,作风正派,身心健康,认同学校文化,热爱学校事业,有学成回校意愿。
(二)业务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良好。
(三)在校工作期间,无“不合格”考核记录,近三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纪律处分记录。并至少获得一次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类、职业技能类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七条 各类进修培训申请的具体条件:
(一)学历、学位教育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如选择国(境)外院校,应为教育部认定的高校,原则上QS排名在前500名。
1.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专任教师、实验员、辅导员)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鼓励辅导员攻读思政、心理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管理服务岗位人员(行政和教辅人员)
管理服务岗位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毕业后根据所学专业以及当期师资队伍现状,由本人申请、用人部门及学校同意后,调整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从事教学工作;如无匹配专业技术岗位,应服从学校岗位安排。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1.申请博士后研究
申请人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在职申请博士后研究。
2.申请国内课程进修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并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专任教师,可以申请专业性的单科课程进修。课程轮空半年(含半年)以上教师,3年内必须参加一次课程进修学习,进行知识更新。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6个月。
3.申请国内访学研修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并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专任教师,任职期间至少一次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可以申请国内访学研修,时间一般为6-12个月。
4.申请公派出国访学研修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是指学校因教学和科研等工作需要,经学校及上级部门批准派往国外留学或工作的人员。其具体学习及工作期限要求按国家、省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申请自费出国访学研修
教职工因个人业务和学习发展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且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可申请自费出国研修,时间一般为6-12个月。
6.申请短期研修班培训
因学科建设和其他工作岗位需要,教职工符合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申请参加短期研修班培训,原则上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7.申请参加实践性知识培训、管理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等其他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及学校审核同意后,可申请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工程实践训练。管理服务人员可参加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时间一般为1-6个月。
第五章 进修培训办理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原则上需在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申报下一学期本单位拟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名单和访学研修人员计划名单,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人力资源处汇总。
第九条 人力资源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汇总进修培训计划,报请学校核准。出国(境)访学或进修,应按有关规定经对外合作处核准后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在接到进修培训申请的批复意见后,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进修培训的相关手续:
(一)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凭本人录取通知书、招生简章等材料,进修、访学等申请人凭相关通知文件,到人力资源处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未经审批进行学历提升的,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二)出国(境)访学或进修,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进修培训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待遇
鼓励青年教师攻读国(境)内外博士学位,提升学历层次,提高教学和科研能力。
(一)攻读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校资助学费及住宿费上限为3万元(缴费总额低于3万元的按实际缴费额资助),在省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交通费(因公往返的实报实销),具体标准按学校差旅费相关政策执行。
(二)攻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发放生活补助标准5000元/月,资助学费及住宿费上限为2万元(缴费总额低于2万元的按实际缴费额资助),在省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每年报销2次往返交通费(因公往返的实报实销),具体标准按学校差旅费相关政策执行。
(三)相关费用于每年年底返校按实际缴费凭证报销。
(四)原则上,博士所学专业符合学校相关学科发展需要的,参照学校当期博士人才引进标准,兑现相关待遇;不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的,应服从岗位安排,由人力资源处按照薪酬管理办法计发博士津贴。
第十二条 申请非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待遇
(一)国内访学研修
教职工申请六个月以上的国内脱产访学研修,需与学校签定进修培训协议,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同时学校为其承担每年度两次往返交通费,费用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访学期间,按学校额定课时量标准发放基础工资。
(二)国外访学研修(含国外博士后研究)
教职工申请从事六个月以上的国外脱产访学研修或国外博士后研究,需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并享受相应待遇:
1.国家公派出国访学项目,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经学校批准选派的其他国外访学项目,访学所需的学费由学校支付。
(三)参加短期研修班及实践性知识培训
单次培训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人,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费用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四)参加管理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
学校支持管理人员和教辅等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选派,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加培训。经费支持标准参照短期研修待遇执行。
第十三条 凡学校同意派出的进修、培训人员,培训进修结束后返校工作,应履行服务期约定,其培训进修期间的工作量按额定计算。
第七章 进修培训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时间在1个月及以上或学费超过5000元的,在进修培训前应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协议不享受相关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离岗前,需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离校的时间及学习或研修计划,并按规定提交请假申请。未办结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期间,应恪守师德师风要求,遵守进修培训组织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需报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处核准后调整。
第十八条 教职工离岗进修培训期间应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提交书面学习总结或研究报告。
教职工培训结束后10天内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学习总结或研修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学习成果分享。由所在单位提出培训评价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未提交学习总结或报告,不予核销培训费用。
参加国外研修、国内访问学者等形式学习培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在学习结束后1个月内,面向院(系)开展一次学术报告或教学学术沙龙活动,并将学习总结或报告提交人力资源处备案,未提交报告或开展学术报告,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进修培训因故需延期的,应在原定进修培训期满前10个工作日提交经培训组织单位同意的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处核准。未按时提交延期申请,且未按时返岗,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短期进修培训人员不影响本职工作情况下,按全职教职工管理,计发相应薪酬。
第八章 进修培训服务期约定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进修培训申请人取得学历学位或从事访学研修(含博士后研究)完成后,需返校履行相应的服务期约定,其中:
(一)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自取得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后返校开始计算服务期,时限8年,有其他服务期约定未满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二)国内(外)从事访学研修(含博士后研究)的,自返校开始计算服务期,服务期根据研修期限以协议约定为准,有其他服务期约定未满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三)未明确的进修培训项目,享受费用支持,以补充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的教职工,应在离校前全额返还学校所支付的进修培训费用、违约金以及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教职工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它有关事项
(一)本办法中所称“在职”指不影响履行本职工作,所涉资助金额币种均指人民币,所涉及身份或岗位等认定均以申请时为准。
(二)未经学校同意,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不予经费支持。未经同意,擅自离岗影响教育教学,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