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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大学生心理档案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咨询伦理,保障来访学生隐私,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涉及学生心理咨询的各类资料(学生心理档案、心理测试量表、心理测试结果、心理咨询记录、团体辅导记录和其他必要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均纳入学生心理档案,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条 心理档案应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学生心理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及时归档整理和正常使用。
第三条 学生心理档案实行学期归档制度。在每学期末,将本学期应归档材料整理编号,经中心主任审定后,统一存档。
第四条 档案存放应进行具体分类,集中存放。存放环境应具备以下特点:相对独立,设置门禁;防水防潮,防火防虫;干净清洁,遮阳避光。
第五条 心理档案一般不得外借或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应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查阅。查阅时应有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在场指导。
第六条 学生心理档案属于最高级(道德级)保密,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知晓档案内容者,必须严格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如因泄露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生心理档案仅用于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不放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解释。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