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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科技学院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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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2 1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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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教育部等十七部委《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教体艺〔2023〕1号)等文件精神,立足教育,重在预防,科学干预,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大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校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发展处。

第二条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规划我校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等;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为重大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要职责:面向全体师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日常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对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进行危机干预能力培训;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建立心理档案。对普查筛查出来的高危人群及时备案并实施有效干预;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评估,包括对危机干预学生的康复状况进行鉴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学院二级心理辅导站、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等应积极协助做好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

第五条  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院学生心理组织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六条  通过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教育和宣传,加强大学生对心理危机的了解与认知,提高大学生挫折承受能力和情绪调节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

第七条  通过心理咨询等支持性干预,帮助处于危机中的大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学会正确的应对危机的策略与方法。

第八条  通过提供适时的介入和援助,避免或减少学生出现自伤或伤及他人事件发生。

第九条  通过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大学生的成长营造健康氛围,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为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提供平台。

第四章  预警与干预对象

第十条  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对象为我校存在心理或行为异常或近期发出以下警示讯号的在读全日制学生。主要包括:

(一)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二)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三)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诉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四)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容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生命第一。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为首要任务,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尊严,保护学生隐私,最大限度减少不良后果。

第十二条  亲属参与。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形成干预合力。

第十三条  全程监护。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第十四条  分工协作。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心理危机评估体系。

(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辅导员应对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中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尽快做进一步访谈,并详细记录谈话内容及个人初步评估意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辅导员保持畅通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尽可能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以对学生状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估。

(二)必要时,应邀请专家组成员对学生心理案例进行会诊,或建议转介至定点医院。对相关记录材料须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一)对心理危机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该生所在学院应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负责人,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为主不少于三人的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

(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该生所在学院应向家长说明情况,要求学生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若证明反映该生还能正常完成学业,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第七章  干预机制

第十七条  一旦发现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学校立即启动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管理人员应派人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实施紧急援救。

第十八条  所有参与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九条  因自杀意念强烈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需提供定点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学院要安排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预案。

第二十条  危机事件处理完毕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康复干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保证学生心理危机的预警信息畅通。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定点医院评估确已康复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2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