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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机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
第二条 中心以解决大学生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执行,详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做好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建立、健全个人心理档案,整理心理普查报告。
3.面向全校师生,组织开展各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团体辅导、心理健康教育讲座等。
4.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开展普及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特别是心理健康周、月等系列活动;培养学生心理倾听员,开展朋辈咨询。
5.坚持心理咨询制度,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同学进行面谈疏导。
6.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
7.积极开展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组织参加各种学术交流会议。
8.及时完成学校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9.指导各二级辅导站建设和考核。
第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 中心教师须经过相关培训后方可上岗,中心专职教师学期初要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条 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第七条 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对咨询记录、心理测验数据、工作文件、学习材料等定期存档。
第八条 中心专职教师根据学校工作时间,要保证按时到岗。
第九条 中心值班人员做好中心的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和保持中心卫生;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严禁泄露相关保密资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22年9月10日